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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实施。政策明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实施。政策明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之间为“一线”,与关内其他地区为“二线”。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事业单位等享惠主体经“一线”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补缴进口税收。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实施。政策明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之间为“一线”,与关内其他地区为“二线”。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事业单位等享惠主体经“一线”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补缴进口税收。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实施。政策明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之间为“一线”,与关内其他地区为“二线”。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事业单位等享惠主体经“一线”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补缴进口税收。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实施。政策明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之间为“一线”,与关内其他地区为“二线”。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事业单位等享惠主体经“一线”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补缴进口税收。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实施。政策明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之间为“一线”,与关内其他地区为“二线”。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事业单位等享惠主体经“一线”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补缴进口税收。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实施。政策明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之间为“一线”,与关内其他地区为“二线”。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事业单位等享惠主体经“一线”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补缴进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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