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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复审调查期间,继续按照原有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该措施涉及...
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复审调查期间,继续按照原有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该措施涉及商务部2020年第53号公告、2021年第34号公告和2022年第2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
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复审调查期间,继续按照原有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该措施涉及商务部2020年第53号公告、2021年第34号公告和2022年第2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
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复审调查期间,继续按照原有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该措施涉及商务部2020年第53号公告、2021年第34号公告和2022年第2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
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复审调查期间,继续按照原有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该措施涉及商务部2020年第53号公告、2021年第34号公告和2022年第2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
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复审调查期间,继续按照原有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该措施涉及商务部2020年第53号公告、2021年第34号公告和2022年第2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
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复审调查期间,继续按照原有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该措施涉及商务部2020年第53号公告、2021年第34号公告和2022年第2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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