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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1)将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纳入监管,要求平台经营者向交通运输部报送...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1)将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纳入监管,要求平台经营者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信息,并设定违规法律责任;2)授权政府对违反国际条约损害我国利益的国家/地区采取补救措施及反制手段,包括对歧视性制裁实施必要反制。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1)将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纳入监管,要求平台经营者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信息,并设定违规法律责任;2)授权政府对违反国际条约损害我国利益的国家/地区采取补救措施及反制手段,包括对歧视性制裁实施必要反制。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1)将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纳入监管,要求平台经营者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信息,并设定违规法律责任;2)授权政府对违反国际条约损害我国利益的国家/地区采取补救措施及反制手段,包括对歧视性制裁实施必要反制。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1)将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纳入监管,要求平台经营者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信息,并设定违规法律责任;2)授权政府对违反国际条约损害我国利益的国家/地区采取补救措施及反制手段,包括对歧视性制裁实施必要反制。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1)将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纳入监管,要求平台经营者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信息,并设定违规法律责任;2)授权政府对违反国际条约损害我国利益的国家/地区采取补救措施及反制手段,包括对歧视性制裁实施必要反制。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1)将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纳入监管,要求平台经营者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信息,并设定违规法律责任;2)授权政府对违反国际条约损害我国利益的国家/地区采取补救措施及反制手段,包括对歧视性制裁实施必要反制。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1)将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纳入监管,要求平台经营者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信息,并设定违规法律责任;2)授权政府对违反国际条约损害我国利益的国家/地区采取补救措施及反制手段,包括对歧视性制裁实施必要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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