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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台《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房地产项目缓建的通知》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限时优化存量项目违约金核算标准的通知》,围绕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与违约责任核算推出支持性举措。凡...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台《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房地产项目缓建的通知》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限时优化存量项目违约金核算标准的通知》,围绕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与违约责任核算推出支持性举措。凡是在2025年9月16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房地产项目,若尚未开工或已开工但未竣工,均可在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开竣工期限前提出缓建申请:符合条件的未开工项目,其开工日期可在原约定基础上延长一年,竣工日期随之顺延;符合条件的已开工未竣工项目,则可申请将竣工日期延长一年。另外,对已产生开竣工违约行为的房地产项目,应核定自违约之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期间的违约责任,若产生违约金并足额缴纳的,同样适用本通知的缓建政策。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台《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房地产项目缓建的通知》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限时优化存量项目违约金核算标准的通知》,围绕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与违约责任核算推出支持性举措。凡是在2025年9月16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房地产项目,若尚未开工或已开工但未竣工,均可在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开竣工期限前提出缓建申请:符合条件的未开工项目,其开工日期可在原约定基础上延长一年,竣工日期随之顺延;符合条件的已开工未竣工项目,则可申请将竣工日期延长一年。另外,对已产生开竣工违约行为的房地产项目,应核定自违约之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期间的违约责任,若产生违约金并足额缴纳的,同样适用本通知的缓建政策。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台《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房地产项目缓建的通知》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限时优化存量项目违约金核算标准的通知》,围绕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与违约责任核算推出支持性举措。凡是在2025年9月16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房地产项目,若尚未开工或已开工但未竣工,均可在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开竣工期限前提出缓建申请:符合条件的未开工项目,其开工日期可在原约定基础上延长一年,竣工日期随之顺延;符合条件的已开工未竣工项目,则可申请将竣工日期延长一年。另外,对已产生开竣工违约行为的房地产项目,应核定自违约之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期间的违约责任,若产生违约金并足额缴纳的,同样适用本通知的缓建政策。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台《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房地产项目缓建的通知》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限时优化存量项目违约金核算标准的通知》,围绕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与违约责任核算推出支持性举措。凡是在2025年9月16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房地产项目,若尚未开工或已开工但未竣工,均可在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开竣工期限前提出缓建申请:符合条件的未开工项目,其开工日期可在原约定基础上延长一年,竣工日期随之顺延;符合条件的已开工未竣工项目,则可申请将竣工日期延长一年。另外,对已产生开竣工违约行为的房地产项目,应核定自违约之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期间的违约责任,若产生违约金并足额缴纳的,同样适用本通知的缓建政策。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台《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房地产项目缓建的通知》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限时优化存量项目违约金核算标准的通知》,围绕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与违约责任核算推出支持性举措。凡是在2025年9月16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房地产项目,若尚未开工或已开工但未竣工,均可在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开竣工期限前提出缓建申请:符合条件的未开工项目,其开工日期可在原约定基础上延长一年,竣工日期随之顺延;符合条件的已开工未竣工项目,则可申请将竣工日期延长一年。另外,对已产生开竣工违约行为的房地产项目,应核定自违约之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期间的违约责任,若产生违约金并足额缴纳的,同样适用本通知的缓建政策。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台《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房地产项目缓建的通知》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限时优化存量项目违约金核算标准的通知》,围绕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与违约责任核算推出支持性举措。凡是在2025年9月16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房地产项目,若尚未开工或已开工但未竣工,均可在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开竣工期限前提出缓建申请:符合条件的未开工项目,其开工日期可在原约定基础上延长一年,竣工日期随之顺延;符合条件的已开工未竣工项目,则可申请将竣工日期延长一年。另外,对已产生开竣工违约行为的房地产项目,应核定自违约之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期间的违约责任,若产生违约金并足额缴纳的,同样适用本通知的缓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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